“新店开业全场6.9折”
这样的促销宣传标语
你是否感到似曾相识?
近日,西安市民朱女士就碰到了一家新开业的冰淇淋店有全场6.9折活动。但结账时却被商家告知,需要买10支以上才能享受6.9折,而此条件商家却未在广告牌上明确标识,朱女士只能原价购买。
商家宣称商品打了“骨折价”,
实际比原价还要贵;
堪比奥数的满减规则,
确认收货或给出好评才退差价的霸王条款,
让消费者有苦难言
……
定价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也是消费者明明白白花钱的重要依据,
然而低价诱惑、高价卖出的现象
并不鲜见。
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开始实施。规定细化了明码标价的相应规则,并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7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就包括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这意味着商家的“低标高卖”“乱设门槛”的价格欺诈行为将得到整治。
“开业大促”“年度大促”“季末清仓”等优惠活动,无非是通过物美价廉来吸引消费者。但在这优惠的背后,商家却打了不少小算盘,在广告标语中放大优惠、折扣等字眼,缩小或隐藏门槛条件是大多商家都会用的手段。这些在价格说明、标识、规则上动的歪心思、打的小算盘,实际都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明码标价,标价的不仅是价格,更是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是防止价格欺诈最主要的手段之一。规定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违法新形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例如,某饭店宣称菜品打8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8折优惠,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违规。同时,规定还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从传统的消费者举证改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倒逼经营者慎独自律。
规定的实施更似一支市场经营环境的“净化剂”,让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让消费者钱花着舒心,也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经营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来源 / 西部法制报
文 / 刘鸯
审核 / 乔国华
编辑 / 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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