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查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xx年x月x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社情民意服务中心事项办理单,某茶叶店销售的老白茶,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xx年x月x日,执行标准GB/T
31751”,而该标准xx年x月发布,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国标发布日期;属于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反映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认可,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没收违法所得xx元、罚款xx元,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审核后,进行了负责人集体讨论,讨论认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xx元、罚款xx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老白茶,购进价格xx元/个,销售价格为xx元/个,售出xx个,产品货值金额xx元,违法所得xx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证据采信。(1)社情民意服务中心群众反映事项办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3)授权委托书1份、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孙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4)现场笔录1份、涉案物品照片2张、收款收据复印件1张、账单详情截图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3.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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