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实习律师的准确定位)

针对于实习律师的话题,纷纷不休,有的实习律师认为 自己被指导老师当做廉价的劳动力来使用。有的指导老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的表现不太满意。那么今天我就准备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这个事情。分述如下:

一、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律师是一种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的调整。

订立劳动合同,也是实行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的。这就需要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完全自愿,不可能一方强迫另一方的行为。既然是双方自愿的,就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实习律师一方反悔的。如果实习律师觉得后悔了,那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那可不能一边吃着肉,一边嘴里还骂着娘。

如果实习律师觉得律师事务所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法维权。

有关工资待遇的问题,也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的,也是双方达成一致的。

实习律师的具体工作就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安排下,进行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必须按时上下班。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请事假,必须扣除相应的工资及其损失。所谓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省市律协的培训期间必须作为事假予以扣除工资,此事项与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的劳动关系根本没有关联性。

二、实习律师的工资标准。

各地基本采用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有个别律师事务所的标准高一点点。

有的实习律师认为律师所给付的工资太低了,远远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或者认为自己的学历很高是博士、硕士的。有关这个问题我就来探讨一下。我认为实习律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一样的 没有学历的区分,也没有性别的区分。因为实习律师并不能独立执业,均是从事辅助业务 ,那些学历 ,没有高低之分,实习律师自己认为非常重要,而且在实际具体工作中没有任何特别之处。

实习律师的工资标准不在于实习律师对于工资多少的需求情况决定的,而在于实习律师能够给律师事务所提供多少有价值的工作,及其同行业的工资标准。

因此实习律师也不必要对于工资标准过分计较,而要从长远利益着想。自己可以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实习(实习律师的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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