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讲:理解运用“四种形态”(第五、六条)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将要学的既是第一编第一章的最后两条。《条例》的第五条虽然篇幅不大,但却非常重要,因为它在此强调了一个我们很常见的概念——“四种形态”,理解好这个概念,对于深化学习贯彻《条例》非常重要。我们来看原文:
第五条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我们知道,“四种形态”第一次提出,是在2015年;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对“四种形态”进行了重新定义;之后,在党的十九大新修订党章、党的二十大新修订党章中,均把“四种形态”写入到了《党的纪律》章节当中。对比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和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四种形态”的定义,在表述上稍有差别,以下,咱们分别列出(监督条例中的表述写在括号中,不同处已标下划线)——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重处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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