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管理制度汇编(51篇近13万字)(高校)(校长办公会、学院委员会、预算等)
目录
1.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 2
2.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 8
3.《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14
4.xx学院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4
5.xx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32
6.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35
7.xx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6
8.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49
9.xx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53
10.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 58
11.xx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61
12.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73
13.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85
14.xx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89
15.xx学院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95
16.xx学院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00
17.xx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104
18.xx学院科研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109
19.xx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112
20.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123
21.xx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126
22.xx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131
23.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139
24..xx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143
25.《xx学院学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146
26.xx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148
27.xx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53
28.关于印发《xx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162
29.xx学院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164
30.xx学院党费使用项目暂行规定 166
31.xx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167
32.xx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171
33.xx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176
34.xx学院国际学生收费标准 180
35.xx学院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181
36.xx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185
37.关于印发《xx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3
38.xx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工作奖励办法 200
39.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
40.xx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210
41.xx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18
42.xx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微调方案 220
43.xx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223
44.xx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232
45.xx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试行) 234
46.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238
47.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补充意见 244
48.xx学院进一步加强引进与稳定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补充规定 246
49.xx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48
50.xx学院后勤外包服务考核暂行办法 253
5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55
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防控决策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xx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和《xx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文件或会议精神。
第五条 研究提交校党委会讨论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四)审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五)审议教代会学校工作报告;
(六)审议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 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重大人才工程人选,人员退休政策,年度进人计划等;
(七)审议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八)审议未列入预算的 100 万元以上支出以及 100 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九)审议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立项;
(十)审议原值 100 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
(十一)审议 100 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工程项目变更;
(十二)审议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待遇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三)审议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审议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教学质量年度报告、重要教学资源调配、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等;
(二)由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四)推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五)未列入预算的 100 万元以下支出以及 100 万元以下预算调整;
(六)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立项;
(七)原值 100 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
(八)2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维修项目变更,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变更;
(九)行政工作阶段性重要安排;
(十)学校行政工作具体规章制度和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十一)学校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奖惩;
(十二)党代会年会、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团代会等有关工作提案的处理事宜;
(十三)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议题确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或有明确文件依据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八条 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并认真审核。
涉及学校资产、财务、规划、基建和招生等重要事项,应先分别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规划编制工作领导组、基建工作领导组、招生工作领导组等审议,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涉及合同执行的若确需提交会议,合同执行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属于通报情况、不需会议决策的议题可简化前置程序。
第九条 议题提交。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归口至牵头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填写《xx学院会议议题审批表》
(附件一)并附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送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批,分管校领导送请校长审定并于会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交校长办公室汇总。管理制度制(修)订申请立项和提请会议审定的需分别填报《管理制度制(修)订申请立项审批表》(附件二)和《管理制度制(修)订提交会议审定审批表》(附件三)。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确有重要紧急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随时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领导和参与分工的党委委员出席;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代表列席; 议题相关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议题汇报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并辅以音视频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议题汇报提纲(附件四)进行汇报。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经过部门会商并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牵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补充汇报。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完毕后,分管校领导按照议题汇报提纲(附件五)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校领导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涉及的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校领导要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校长办公室负责向缺席会议的校领导汇报会议有关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议成员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保证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xx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共xx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工作,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 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要敢于担当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不推诿、不扯皮。
第六条 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党委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全校工作与分管工作的关系。
第七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正确把握新时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 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解决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第九条 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校园规划、综合改革、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与机构设置、资产变动等有关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 统战、老干部工作;教代会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第十三条 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审定未列入预算的 100 万元以上支出以及 100 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审定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上
基建项目立项;审定原值 100 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审定 100 万
元以上维修项目、工程项目变更;审定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五条 学生教育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 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及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十九条 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事项;学校校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审定的重要问题;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二十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
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党代会代表列席;议题相关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议题汇报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如有具体意见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五章 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 提出议题的党委班子成员应在会前认真组织调研论证,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形成可行性方案或建议,并经党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 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议题应附有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和汇报提纲,
并由主管部门于会前 3 个工作日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将会议材料送党委委员审阅。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经过部门会商并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牵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补充汇报。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完毕后,分管党委成员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党委成员可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定重要问题时须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三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其中,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 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撰写工作,会议记录应完整清晰、客观全面,并注意保密。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章 落实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学校党委班子成员负责抓好落实; 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决定;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党委会,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期间,除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党委委员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讨论研究问题。
第三十六条 对党委会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组)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 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委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违者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为充分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16 号)文件精神,根据 2018 年 9 月省委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反馈建议,现对《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分别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前沟通。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会前与校长沟通。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会前与党委书记沟通。未经审定、沟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二、参加人员。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校党委成员,列席人员为纪委副书记,党代会代表 2 名,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参与行政工作分工的党委副书记、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监察室主任,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教代会代表 1 名,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三、会议时间。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二下午召开;校长
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为周四下午。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
随时调整。
四、其他事项。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送参会人员以及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审阅,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校党委班子成员。其他相关事项按《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执行。
五、本规定从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
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行政事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xx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批,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评价。
第三条 学校预算主要是指学校根据资源调配能力及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经过充分测算和全面平衡,编制年度或超过一个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抓好预算实施, 监督预算执行,编制财务决算,做好绩效评价。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使用”原则。
第六条 学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七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 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预算决策机构,批准学校年度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要求;
(三)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和调整方案;
(四)听取、审议年度决算报告。
第九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常设机构,党委书记和校长为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审议预算建议草案;
(四)监督预算执行与审议预算调整方案;
(五)组织开展决算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是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常设机构,校长为组长,由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财政预算项目安排方向、重点和结构;
(二)对二级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确定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三)对“项目库”进行分类排序,确定当年预算申报项目;
(四)定期检查项目执行进度,督促预算按时完成;
(五)研究确定项目预算调整,及时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
(三)审核学校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四)认真执行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学校预算执行,督促各责任单位积极完成预算收入收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实际,提出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 合法规范、全面完整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实行全口径预算,所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综合协调、注重效益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十五条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入预算要积极,支出预算要稳妥,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第十六条 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学校预算要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经费预算上要优先保证主要工作和重点项目需要。
(一)支出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二)支出预算必须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保障科研任务的完成,优先考虑教学经费投入并保持逐年增长,按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三)专项支出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和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逐年解决。
(四)项目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结合学校财力,经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立项。
(五)学校支出预算总额中应保留适当的机动经费,以利于解决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校内分解预算。
部门预算是指学校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要求上报的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上报包括“基础信息上报”、“一上”和“二上”三个环节:
(一)“基础信息上报”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实更新单位基础信息、人员信息、工资信息,清理项目支出;
(二)“一上”是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规定,提出下一年度的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数。对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核实, 编制本单位的组织收入预算。根据下达的编报限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三)“二上”是单位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在“一上”预算建议数上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修改完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
校内分解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批复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财力编制的校内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办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上年预算结余、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中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支出预算应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编制。
(一)人员经费支出,即直接用于师生员工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工资、津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金、医疗费、学生奖助学金等。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编制。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即为直接用于维持学校公务活动和正常运转的费用, 主要包括水电费、零星维修、物业管理费、绿化、工会经费、招生考试经费、体育维持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境)费以及维持二级单位正常运行的相关支出等。预算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出定额标准和学校财力,结合工作目标和计划编制。
(三)项目经费支出,即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之外安排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等专项经费,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础信息编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学校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及时上报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按要求将下一年组织收入预算和基本支出预算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报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前期论证,将项目申报书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项目筛选,提出具体项目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对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分类,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纳入项目库管理。确定下一个三 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事业规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细化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政府采购,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和校内分解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预算管理委员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部门预算草案上报教育厅,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下达分解预算数和文件要求制定二级预算,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截留、挪用、瞒报。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不得虚假列支。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学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的;
(二)未列入预算,年度中必须开支的;
(三)列入预算,年度中无法执行的。
第三十六条 预算调整由责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 财务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要在预算年度结束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决算并按时上报。财务决算报表,必须依法编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发〔2012〕132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预算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机制,提高预算执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财政厅 xx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6〕1060 号)文件精神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预算项目库。项目库建设紧紧围绕支持学校高水平大学和本科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及特色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加快内涵式发展,着力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办学活力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主要分为基础保障性和竞争性重点支持两大类项目: 基础保障性项目包括基础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专项、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专项、
基本科研能力提升专项、教师综合能力提升专项、交流合作和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专项。
竞争性重点支持项目包括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一流学科专业建设专项、领军骨干人才专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预算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规划、重在执行”的原则。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预算项目的统筹规划、领导协调工作(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预算项目具体内容和归口管理部门: (一) 基础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用于仪器设备购置、校舍维修改造、教学科研和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图书馆及信息化平台共建共享等。
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网络中心)、国资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实验实训管理部、保卫处、后勤总公司。
(二)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全面对接国家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以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开展专业综合改革,实施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与专业改造、重大本科教学改革资助、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精品开放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等项目建设。
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
(三)基本科研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开展基本科研活动,用于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
(四)教师综合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新型教师队伍建设,支持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质量提升、师资队伍培训和交流等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教务处。
(五)交流合作和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专项
主要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示范、“留学xx”、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基地、高校重大
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中心、科技处、教务处。
(六)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
主要对已认定地方特色高水平和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给予支持,精准建设其学科专业、平台、人才等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
(七)一流学科专业建设专项
主要支持跻身国家及省内一流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用于硬件建设。
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部
(八)领军骨干人才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实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 集聚和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
(九)其他项目
主要支持除以上八方面以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确需设立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第六条 结合预算工作实际,细化上述九个项目,明确具体申报、执行及归口管理部门(附件二)。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审议预算项目、督查项目实施、组织绩效考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二)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议,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对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分类,报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确定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提出列入三年滚动项目规划和年度预算的项目。
(三)财务处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二级学院(部门)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统筹安排好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资金结余结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相关项目中工程、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五)归口管理部门对各二级学院(部门)申报的项目,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已有条件和财力状况等进行科学论证,筛选出备选项目;按照项目预算,组织、督促项目单位实施;分别制定子项目管理办法,对具体项目的申报、审批、经费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前期论证,根据下达预算控制数细化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负责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控制及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项目立项范围、原则和实施程序
第八条 立项范围:包括基础保障性和竞争性重点支持两大类项目的九个方面。第九条 立项原则:围绕发展目标,支持转型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注重项目
可行。
第十条 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
《xx学院预算项目申报书》(附件三),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做出详细说明,准确、细致地预算资金总额以及政府采购金额、技术需求。
(二)立项论证。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其中项目总金额达到 100 万以上的,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参与归口管理部门专家论证。
(三)纳入项目库。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由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依据
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分类,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 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四)审批实施。学校财政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提出列入三年财政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的项目,规划和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进行项目变更。
第十一条 强化政府采购的预算及执行。项目责任部门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论证、编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推动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每年 4 月底前,各二级学院(部门)完成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前期论证,将项目申报书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每年 5 月底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对各二级学院(部门)上报的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的论证,项目筛选,提出具体项目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6 月上旬确定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
第十四条 每年 7 月份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和教育厅要求上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建议数。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和预算控制数细化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每年 10 月底上报。
第十六条 每年 11 月初财务处上报下一个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开支范围应与项目预算申报的经济科目内容一致。具体报账、审批业务程序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 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项目预算执行效率。预算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需要对项目执行实行通报、调度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推进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结转,所有项目应在预算年度内全部执行完毕。确因客观原因当年不能执行完毕的,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结转下年使用。建立健全项目预算执行责任制,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执行,经费预算被收回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
(五)取得的成果及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等处理。
(一)项目管理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二)未按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年终形成结转结余资金;
(三)未按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六)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管理政策及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一项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创收经费管理,规范其收入和支出行为,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收经费是指学校除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以外,为社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经费收支。
第三条 创收经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创收经费要根据合同协议或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预算管理。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国库款的收入应及时上缴。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收取
第五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服务性活动所收取的创收经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 创收经费项目的设立由提供服务学院(部门)填写创收经费项目申报表,依据成本拟定收费标准报财务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收取或学院(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财务处的收费办法。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
第八条 学校对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原则:
(一)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实行以教育事业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
(三)兼顾成本与效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
(五)创收经费的支出执行财政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 辅修学费、短训班、单科进修等培训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课时费等支出。
第十条 其他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
(一)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支付监考费等支出;
(二)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英语专四和专八考试报名费、大学英语竞赛报名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计算机水平考试费、专升本招生考试费、对口招生考试费等按“以考养考”原则由承办单位支配;
第十一条 版面费用于弥补学报办刊经费不足;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管理费用于弥补二级学院实践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 代维费(设备维修更新费)用于设施设备的维修(护)和更新,保障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 出租收入用于弥补学校事业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 捐赠收入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按捐赠协议和合同要求支配和使用。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使用服务费、机房开放服务费、电子阅览室开放服务费、数
据查新服务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 30%上交学校,70%作为二级学院(部门)发展经费,弥补二级学院(部门)经费不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一事一报”审批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费审批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要以学校当年度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内容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无预算和超范围的经济事项和经费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xx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办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分类
第六条 学校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暂付款支出及其他经费支出。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在职人员基本和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外聘老师酬金、教育教学奖励、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体检费、教职工医疗费、遗属补助、抚恤金及丧葬费,离退休金、离休人员一次性补和特需费、离退休人员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报刊及考察补助、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学校安排学生助学金(按教育事业收入 4%计提)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水、电、物业管理费、水电维修、零星基建维修、招生、考试、学校网络租赁费、安保、消防、工会、公务接待费、小车维持费、校级培训与交流费、学生管理及资助工作经费、教学及行政单位运行经费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指学校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维修改造支出、实验室设备购置、图书购置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一。
(三)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是包括各类应付款、代管款项的支出。应付款主要包括各类质保金、保证金、经营实体的营业款等。代管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款、学生教材费、学生保险费、新生体检费、新生军训服装费等经费。
(四)暂付款支出。
暂付款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五)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及审批人
第七条 在学校“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经费审批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级次见附表二。审批级次分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为所管理经费支出审批人,实行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经费支出审批人;分管校领导为其分管(联系)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校长为学校重大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第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督。经费支出审批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业务应当报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明确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一)全校性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教授博士津贴,外教工资,省
(市)直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一次性补及特需费、退休大集休和临时退养人员退休金、春节慰问费、遗属补助及抚恤金等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按照国家、省、学校相关发放标准进行制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以上经费中每月变动总额低于 5000 元的零星变动由人事处审批,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电话费补助分别由工会、组织部制表审批后,财务处审核后进行发放。
(二)各类特殊岗位的津补贴,由各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制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三)外聘教师酬金支出由相关单位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四)教育教学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支出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根据相关文件依据和标准统一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五)其他奖励(如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人才特殊津贴等),奖励文件中明确规定且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的按文件执行,按教育教学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奖励支出办法审批执行,奖励文件中明确规定无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支出及社保的缴纳,由相关部门审核制表,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七)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依据标准填报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八)教职医药费补助、学生医药费由校医院进行计算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九)离退休考察、报刊补助,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十)离退休公用经费支出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使用,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十一)校级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等由学生处审核;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补助方案,需经党政联席会通过,由二级学院(部)书记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发放时, 应提供由学生的学号和银行卡号,资金一律直接发放学生持有的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遵循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二)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开支的金额和经济科目,经费项目相互之间不得任意调整。涉及预算经费调剂的按《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须提交立项申请,追加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经会议研究批准追加的项目,报销时附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会议纪要。
(四)除学校层面安排公务接待经费外,其他经费均不得用于公务接待费。
(五)严格控制公用经费中列支人员经费(除学生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补助), 特殊情况下需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需经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六)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发生的水电维修材料、绿化专用材料、教学试验用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均按《xx学院专用材料管理办法》执行,需办理出入库手续,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收发台账。
(七)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非设备类维修(护)费,需报后勤管理处, 列入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计划,执行《xx学院零星维修管理办法》,需经审计处审计后,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八)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的差旅费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九)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会议费、培训费按《xx学院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设备维修(护)费按《xx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一)公用经费中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按《xx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二)公用经费中发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xx学院公务 用车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三)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支出按《xx学院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四)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图书购置、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按《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其中项目经费购置审批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采购属实意见。
(十五)教学、科研、师资等项目经费须符合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的相关制度。
(十六)发展经费审核审批同部门(二级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管理。第十三条 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管理
(一)应付款项支出主要指应付未付工程购建、设备购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各经营实体的营业款。
(二)代管款项为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款、学生教材费、学生保险费、新生体检费、新生军训服装费等款项的支出。
(三)应付未付工程购建、设备购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在履行合同后,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四)各经营实体的营业款是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各经营户(商店、食堂、澡堂等)消费存放于网络中心一卡通的营业资金。各经营户(商店、食堂、澡堂等) 领取营业款项时,由承包经营户提出申请,由后勤总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五)代管款项支出范围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及物价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 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暂付款支出
(一)暂付款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二)学校从严控制暂付款项目和金额。学校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不得用于除公务之外的个人借款。
(三)暂付款支出按《xx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审批权限和级次与发生实际支出时相同。
第十五条 其他经费支出管理
(一)学生退费审核、审批程序
1、学生因多缴费的退费,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 元以内(含 5000 元)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 元以上须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单个毕业生退书本费余额,财务处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 元以内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3、学生因退学的退费,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 元以内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000 元以上须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毕业生按班级退书本费等相关费用余额,应持所在学院证明,凭班级毕业生离校结账清单,由两名以上学生凭学生证经办,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在校生因住宿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退费,教务处、后勤总公司审核,金额 5000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 元以上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校长(含副校长)机动金。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校长机动金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经校长办公研究同意后,按照同类专项经费审批执行。
(三)教职工及学生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按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财务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 按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书记)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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