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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会杰 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高杉LE***G***L
法律检索进阶指南
一、法律检索的应用功能进阶
检索的重要性已经无需赘言,技术操作、网站名单随手一搜比比皆是,但是目前实务界仍然存在重操作轻思维的误区。对于新人来讲,从学术上“提出问题”的思维转型到实务中“解决问题”的思维,喜欢“张口就来,下笔就写”,需要将法律检索作为拓展自己认知边界的技能。在旧文基础上,我想进一步分享一下检索在实务中对策略、方向的进阶影响。
第一,拓展对于“常识”的认知。我在多年仲裁员生涯体会到一点,裁判者作出裁判,除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外,还要顾及价值平衡、符合常识常理,而基于自身成长环境的差别,每个人大脑中的“常识”是有区别的。比如我们曾经代理一起财务咨询合同纠纷,案件标的数百万,当时承办该案件的审判员刚刚从年处理数百件物业合同纠纷的法庭转到商事审判庭,认为“没做什么事情,怎么收这么高费用,不合理”。我们深知“合理性共识”对于案件走向的重大影响,因此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大量的财务咨询合同纠纷案例,然后制作参考案例表格,用以说明财务咨询费用的收费比例和绝对值在什么样的区间内是符合现今商业习惯的。
第二,帮助更新“固有”认知。法律行业的特点就在于“终身学习”,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内的“老同志”依然需要借助检索保持知识更新。我们在九民纪要出台之后接到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委托,案情中有一个环节是抵押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按照之前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仅能查阅抵押合同是否有关于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人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约定,以判断诉讼请求如何列明。然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抵押人与借款人不同一的情况下,房产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查阅九民纪要发现如果没有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障碍,抵押权人可以诉请要求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从而保障自身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随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一时间赴外地查询该等房产目前的登记状态,确认未转让、未抵押,也不存在其他查封,马上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将继续协助办理抵押登记作为诉讼请求之一,力保债权人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第三,帮助决策更佳诉讼策略。对有经验的律师而言,了解的信息越全面越综合,越有可能果断做出更有利的决策。以财产保全为例,有机会面临“财产线索过多,全部申请则肯定超限额”这一烦恼对债权人来讲是难得的幸福。通常情况下,除了基本户,没有其他任何财产线索可提供。我们团队办案有一个习惯,即便一开始没有足额保全,也会定期查询更新被告信息,以寻找新的或更有利于变现、更便于制约对方的财产线索。曾经有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初始时未保全到可快速变现的财产,开完庭后我们在例行检索中发现某一被告起诉其他国企案外人大额债务纠纷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裁定书中明确列明被告主张的次债务人欠款,而次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极佳,此时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了对该笔应收账款的保全,从而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第四,对广义诉讼策略产生实际影响。通常所讲的狭义的诉讼策略制定,是指在哪里起诉、诉谁、何种法律关系,甚至没有策略选择的可能性。广义的诉讼策略,包含很多商业决策因素、人性判断因素、利益诉求识别因素在其中。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在拿到客户交给的诉讼材料之前,我们有一个常规操作是先把标的物在司法拍卖等网站上检索一番,判断下是否存在另案已经即将进入拍卖程序或者已经成交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到法院起诉还是到首先查封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从时间成本到经济成本,都有较大差别)。
二、法律检索的思维设计进阶
本文写作之时,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案例已经超过1.2亿,以“民间借贷”作为关键词可以搜索出1500万余篇裁判文书。用尽可能正确的方法,追求尽可能“准确、全面、快速”的检索结果,需要在每一种检索场景中做到规划先行。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界新鲜人最喜欢直接发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分析和意见,而忽略对事实部分的整理和焦点问题的归纳,就像空中楼阁,盖了半天不一定对手头正在做的事情真正起作用。因此,开启一项法律检索之前,首先要对事实、问题、客户的诉求进行梳理,完成这一步之后再开启不同的检索场景。
场景一:诉讼策略分析。
目前律师界基于市场化等各种原因,报价空间非常大,客户对律师的选择面也非常广。因此,承接案件之前先制作一份诉讼策略分析报告,无论对客户还是对律师都是大有裨益的。很多律师将大量时间精力放在具体类案的检索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里的“己”可以指律师自己,而知彼则包括己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以及与案件事实、利益有关的其他主体。在这类场景检索时,信息的检索应该在时间精力分配上占较大比例,甚至尽可能穷尽己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财产线索、主要客户、其他案件、关联诉讼、合作律师等)、争议标的物、案件基本事实核查等,以判断本案是否存在诉讼中和解的可能性、公告延长审限的可能性、财产保全线索是否可选。此时可综合运用人民法院公告网、司法拍卖网、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获取必要的信息。
除此之外,案件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相似案例的检索也很重要,以判断可选策略、管辖、启动时间、争议焦点、对方可能的抗辩等等影响案件胜负和时间成本的因素。
场景二:制作尽调报告。
一是制作更有针对性的尽调清单。对不熟悉的行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做泛泛检索和阅读,可以在见微数据、巨潮网等网站中找到行业中类似客户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发现该行业必须具备的资质、项目开发必备的手续等、可能享有的政策补贴、税收优惠等等信息,填充至尽调清单中。
二是信息的核查和线索的发现。在尽职调查时,应当注重网络检索,特别是重要的异常线索核查。关于目标公司的涉诉信息、被执行/失信/实际控制人限高信息、各类行政处罚信息、股权负担(如质押、冻结)信息等,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当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通常律师会认为企查查等其他第三方网站并不重要,毕竟在权威性上为免责考量无法与官方平台相媲美。但窃以为,我们尽调工作的目标,是帮客户发现目标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主体、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帮助客户决策是否投资以及以何种价格投资。第三方网站甚至搜索引擎,都可能会帮助我们获取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运营问题,从而作为现场访谈或进一步现场核查的背景信息。比如我们曾经在帮客户收购一处房地产项目时,关注到网络贴吧、网络问政平台等发布的来自业主、周边居民对项目建设的质疑,进一步核查时发现项目本身手续虽然没有问题,但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付出较大的社会稳定维护成本。
三是对法律评价和法律风险的阐释,结合前文提到的事实核查部分,通过检索适当的法律法规作出妥当的判断和陈述、提示。
场景三:撰写法律意见书或备忘录。
对于不了解的领域或者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意见书,建议首先通过微信搜索或数据库中的专业文章搜索来发现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再借助威科先行等相对权威数据库核查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以及适用范围,如果是新型交易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法律判断,建议为客户寻找实践中的先例以增加判断的说服力。比如我们需要为银行参与重整企业债转股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首先需要知道为什么客户会有这方面的需求,以及目前各方倾向性意见是什么,可以先在微信中搜索王欣新老师等权威专家或破产庭法官、专业律师等在这一问题上的文章,然后验证相关规定的效力,再通过文章或搜索引擎查找此类操作的先例,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核查操作是否确实存在,最后整理、总结、归纳生成一份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检索四步法
一次相对完整的法律检索,基本操作流程主要是四步,确定问题、搜索操作、筛选识别、制作检索记录(报告)。
第一步,搞懂“初心”,及时修正。
数据量巨大冗杂,很多人做检索容易“迷失”或者“偏航”。没有对事实的梳理,没有对法律问题的归纳,很多人打开电脑、数据库就开始搜索,在无边无际的结果中循环往复,最终以“就这样吧烦死了”结束。如果是职场新人,通常不太容易判断自己要做什么,或者老板、客户要实现什么具体的目的。因此,首先要学会做记录和总结,特别是一开始工作时甚至可以及时复述,请老板确认。不要过于相信自己的大脑,可以随手用手机、电脑、纸笔记录下来,如果有必要的话甚至可以录音、复听、提炼。在整个检索流程中都要牢记“不忘初心”,紧紧围绕为什么检索这一出发点,开始操作并随时记录整理。
此外,在检索过程中有时需要不断修正问题,可能影响下一步检索操作的点需要及时求证,提高检索效率。作为布置任务一方,对于此类点则尽可能提示到位。举个例子,有一家国有企业咨询其产权转让是否必须经过评估,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我们在检索过程中发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此情境下,是否选用该法律规定的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就需要首先判断这家国有企业是否属于“金融企业”。而如果自行搜索确定,相对来讲时间成本较高,直接询问更为便捷。
第二步,开始打开数据库或其他工具搜索。
在类案检索时,鉴于各地区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为强化说服力,推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框定检索范围。在法条检索时,我推荐高杉峻一文中列举的体系法、关键词法以及案例倒查法(案例法规联动),试举几例以说明。
民商法体系法。刚开始训练的时候,我们要有从大法到小法,从一般到特殊的概念,建议大家好好再看一遍《立法法》。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需要债权人核实次债务的真实性,不能一上来就直接搜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需要先搜索的是《民法典》以及应收账款质权登记有关的规定。细节虽然不能遗漏,但是基本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很重要的。
关键词法。关键词找得准不准是能不能高效、全面、准确检索的“关键”之所在。关键词如何确定,也有多种方法。在无法取得想要的检索结果时,要多反思自己检索思路是否存在偏差,比如关键词选取是否错误、检索条件设置是否不当。如果关键词一时拿不准,可以尝试将口头语、术语转化为法律语言,或者以同义词或者拆分词汇替换、位置互换,同时可从裁判文书中找关键词,或者使用联想法找关键词、背景知识法找关键词等。
案例法规联动法。类似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综合数据库基本都有法律法规-裁判文书-文章的联动功能。有时候关键词检索和体系检索都发挥不了作用,那是因为我们对这个领域中的问题太陌生了,没办法进行精准的关键词定位。但是在判决书中会有大量的篇幅用于陈述案件的事实,这时候就需要学会如何才能找到案例以及怎么在案例中倒查法条。对此,首先要弄懂判决书的结构。原、被告主张抗辩中含有大量的“主张事实”,“经审理查明”部分就是经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部分就是说理。而案件事实部分有时候和我们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是重合的,这时候我们输入案件事实中的关键词(这是语文阅读和提炼问题),在对应判决书中的高亮部分找到法律规定及条文序号即可。从法律规定继续框定审理法院再次进行更进一步的查询,可以重复多次。
第三步,快速筛选、甄别效力。
在尽可能设定准确关键词的前提下,检索结果依然多如牛毛。此时需要快速筛选,快速决策是否选取该结果纳入你的检索记录。有两个小窍门,一是看数据库检索结果界面的每一份裁判文书“高亮部分”出现的位置,是否可能与你想要的内容相关;二是选择点击后直接跳转至高亮关键词的数据库,如果没有该功能可以用“CTRL+F”快速检索以选用或排除(本文基于Windows系统写作)。
在效力甄别上,法条检索和案例检索都需要关注来源的权威性以及检索结果本身的“效力”。法律法规需要借助相对规范的数据库帮助判断是否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发生时是否有效),此处要注意《关于发布XX的通知》有效不等于《XX》有效。还要学会使用新旧法律中未发生内容变动的法条来增加相关裁判文书的检索数量。比如《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与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该条款没有差别,那么在用法条链接案例时就可以仍然使用《婚姻法》该条款链接案例的结果。另外,法条检索还需要格外关注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在我们不清楚一审裁判文书是否已经生效(可以借助执行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依据判断)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一审裁判文书作为类案检索的最终结果。此外还需要关注二审后是否存在再审改判的情况。案例检索时务必注重“相似度”和“相关性”以及案例的不同层级,注重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案例识别的技术,有个小窍门就是可以多观察各级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识别与适用,与自己的认识判断相对比。尽可能保障准确度的检索方法是用“参照号 指导性案例”-“同句”。
第四步,记录检索或者制作检索报告。
检索记录能体现你的工作流程和体系,方便你及时做好自身的知识积累与管理;可以让合伙人心里有数,对你在哪里检索、如何检索有一个基本的概念,提升他对你工作的信任度和安全感,也便于他更加有的放矢地指导你下一步的工作;便于工作衔接,节省所有人的时间,为其他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检索记录或者检索报告,不是法律意见,我们要做的是“客观呈现”。
一份先对完整的检索报告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列明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这次检索针对的是什么问题–列明法律法规(应包含法律法规名称、发布单位、文号、生效日期以及节选的条文,检索记录中应标注所选择的数据库、所输入的关键词、超链接)–列明参考案例(应包含案例名称、审理法院、案号以及节选的裁判部分,一开始制作检索记录时建议写清楚检索路径、关键词、超链接)。在内部使用的检索记录或报告中,应包含正反两方面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对我方有利不利的法规、案例、观点均应当有所呈现。在向法院上交类案检索报告时,应做适当筛选,并可制作目录、摘要以便于受众快速阅读,同时尽量使用裁判文书网下载的裁判文书(全文)作为附件。
四、几点提示
第一,检索工具少而精即可。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列举了1000余个尽职调查网站,我直呼“好家伙”!事实上,此类网站通过搜索引擎做初步检索大多都可以找到,无需保存甚至牢记。此外,我一直推崇综合性数据库的使用,一是准确度相对较高,二是联动功能很赞,三是高级检索功能设置全面。我本人最常使用威科先行(所里统一采购的,有些地方律协采购的是北大法宝,都可以)检索法律法规和案例,用企查查和见微数据查询企业信息。我不赞成盲目上很多数据库,熟练掌握手头可用的数据库,多实战,进步更大。微信也是大家经常使用的检索工具,我喜欢平时关注一些有用的、对口的、专业的公众号,虽然平时基本没时间阅读发布的文章,但是在检索时可以使用“由已关注的公众号发布”这一功能有效缩小检索范围。
第二,高级检索功能常用常新。很多人懒得琢磨,习惯使用“傻瓜式搜索”(快捷检索),这种方法固然无需费力设计路径,但是你在检索时省下的时间精力最后都会在筛选识别时耗费掉。我建议首先阅读所使用数据库的高级检索功能设计说明,其次给自己设定检索任务尝试使用“同句”“同段”和“定位”功能(裁判文书网设计了高级检索和定位检索,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包含同句同段和间隔等功能),找到高效使用数据库的感觉。
第三,不要“唯案例论”,更不要搞“类案绑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上线,给广大“爱偷懒”的群众提供了很好的节能契机。人总是选择自己愿意相信的东西去相信,而刻意去忽略那些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关键因素。最常见的就是追求案情高度相似最好除了要素其他完全匹配的案例“套用、抄作业”,而忽视了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差别,更别提对案件的具体研判了。在具体向裁判者陈述类案检索结果时,要注重方式方法,择机而行,此处建议类案超过三个时,务必制作一份摘要。
第四,检索结果的使用应该是“有立场”的。检索是一份比较初级的工具,而做律师的价值在于应用,帮助客户趋利避险。在使用检索结果比如合同模板时,必须要从客户的真实场势、身份、需求、风险规避点等出发,对结果进行适当加工,毕竟“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诉讼中也是一样,有利不利检索结果都可以纳入讨论,但是呈现在法庭中的一定是对我们有利而无害的检索结果。
结语
我一直认为,法律人真正有价值的,是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判断”与“决策”。组织、团队中的每个人,都有自己发挥作用的空间。合伙人的资历和经验决定了,应该更花时间的是判断,而职场新鲜人,成本最低的、最容易取得信任的工作就是做好法律检索和法律文书写作,提供更全面、准确的素材,以便整个组织向外部呈现的是“理性且趋于完美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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