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高审计整改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XX审计整改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报告,是指在接受审计后,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和XX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对审计整改结果情况进行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是指在接受审计后,XX相关部门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所持续开展的检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督办,是指XX办公室根据XX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按照XX已发布的《XX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限期落实有关应整改事项的督办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报告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从源头上纠正问题或完善管理的有关工作计划措施;
(四)相关部门承办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落实XX领导对审计结果文本批示的情况。
第二章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对象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审计整改工作流程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分别有:审计处、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XX办公室和主要X领导、协管审计X领导以及相关分管X领导。
第七条审计整改工作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审计整改工作流程图”。
第三章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责任主体为: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XX办公室。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切实抓好并落实本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一)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呈送分管(联系)X领导。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措施;
2.拟对审计报告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整改措施;
3.对审计决定书(若有)和审计整改通知书指出问题和提出意见的整改计划;
4.拟对形成问题的责任追究措施;
5.整改工作拟完成的时间节点;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90天),向审计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分管(联系)X领导签字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结果;
2.对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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