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借 条(范本供参考)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 )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 %(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若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将承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这些费用将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诉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 **(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
在借条中,明确注明借款人的“保证人”身份非常重要,需要明确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这样可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得到明确界定。一般保证人仅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才需要履行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承担与借款人同等的责任。因此,在借条中明确注明保证人的身份,可以为借款双方提供更明确的保障和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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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这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制定旨在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平等,明确了借款合同的要素和内容,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担保制度的适用也进行了详细解释,以保障保证人的权益。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条文,合理合法地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出借人立场
***: 在借条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通常无法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将被视为没有利息。
***: 在借条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未按时还款,出借人通常无法主张逾期利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那么他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相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Q: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 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二、借款人立场
***:在借条中,借款利息的约定通常是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双方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利息的具体数额。利息可以以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的形式约定。固定利率是指在借款期限内,利息保持不变;而浮动利率是指利息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而调整。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应该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并在借条中明确写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借款利息的约定应当合法合规,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利放贷是被禁止的,借款的利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果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1. 与借款人进行沟通:首先,您可以与借款人进行沟通,说明您对借款利息过高的担忧。尽量以友好的方式表达您的意见,并寻求双方的共识。
2.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了解借款利息的合理范围。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了合理范围,您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要求借款人进行调整。
3. 寻求第三方协助:如果与借款人的沟通没有取得进展,您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如律师或仲裁机构。他们可以帮助您评估借款利息是否合理,并协助您与借款人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
4. 调整借款协议:如果借款人同意进行协商,您可以尝试调整借款协议,重新约定合理的借款利息。确保在协商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借款人的利益。
5.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救济。请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建议您保留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支持您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应该支持这一请求。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院将不予支持。所谓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如果借款人选择提前还款,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根据借条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出截至提前还款日的应付利息总额。然后,根据实际提前还款的日期和借款利率,计算出从借款发放日到实际提前还款日的利息金额。最后,将两个利息金额相减,得出借款人应支付的实际利息金额。这样,借款人就可以根据提前还款的时间和利率,计算出应支付的借款利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非另有约定,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是根据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来决定的。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会明确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通常情况下,利息的支付期限可以是每月、每季度、半年或一年一次。这个期限取决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协商和双方的需求。在确定利息支付期限时,双方需要考虑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利益,以确保利息能按时支付并满足双方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三、保证人立场
***:如果借条中没有明确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责任情况,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常规的法律原则来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没有明确注明保证人类型,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来判断是否存在保证关系。如果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那么我们可以认定存在保证关系。此外,如果借款人在借条中明确表示有担保人,并且担保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我们也可以认定存在保证关系。总之,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借条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来进行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当事人应按照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这一约定,保证人应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这表示债务人应该先承担责任,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而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这表示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 两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有何不同呢?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该责任仅限于保证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才会生效。换句话说,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才需要履行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才需要履行保证责任,还会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两种保证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一般保证只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才会生效,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也会生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将承担保证责任,这被称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除非满足以下情况之一: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方面的权益,同时也对保证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作为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人的责任期限通常与债务人的债务期限相同,即在债务履行期间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如果借条中没有特别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将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期间内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那么这个约定将被视为无效;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的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到期之日开始计算。
四、第三方立场
***: 根据借条中的约定,如果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因此,出借人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所产生的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同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可以被视为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
根据《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所谓的“其他费用”主要指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这些费用从性质上来看,仍然属于借款人为了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而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则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不应被归类为“其他费用”。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方,也并非一定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承担。根据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如果是因为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发生,那么由借款人承担这部分费用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并不包括在“其他费用”中,这是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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