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分享
一般来说,普通发票无法用于抵扣增值税,而专用发票可以。这是许多人普遍的观点,发票的作用主要与税额相关,与是否已付款无关。
然而,在实际的民商事纠纷中,有些人声称普通发票就是付款凭证,并且法院也支持了这一主张。
对此,你怎么看呢?
01
涉税案例
原告大地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天空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项。原告声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工作,然而被告天空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天空房地产公司在答辩中表示,已经支付了一笔金额为244万元的款项,并提供了由大地建筑公司出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证明。
02
司法判决
(2)经过一审审理,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
发票只是用来记录纳税的凭证,并不能作为付款的证明,也不能证实收到款项的事实。
天空房地产公司声称已以现金支付了244万元,但由于缺乏收款收据作为证据,仅凭发票上的主张已付工程款的理由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无法得到支持。
(2)二审判决,原告失败了。
二审法院认为:
天空房地产公司收到了大地建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这张发票是合法的收款收据,用于记录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项。
大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完税凭证,而非付款凭证,因此无法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这一观点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需要进行纠正。
03
案例解读
(1)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用于记录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在这个方案中,并没有明确区分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收付款证明功能。
(2)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属于禁止买卖的范围时,该合同无效。同时,如果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属于限制买卖的范围,但未经许可进行买卖的,该合同也无效。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交易的发生。因此,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将根据这一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买卖双方对于出卖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对交付标的物的履行义务存在争议,出卖人有责任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通常使用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如果买受人能够提供普通发票作为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凭据,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然而,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这一事实,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增值税专票仅仅是一种付款的记账凭证,它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与之相比,普通发票则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众所周知,司法解释在司法救济过程中具有广泛的司法效力,对于诉讼双方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04
实务建议
1
普通发票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交易中充当付款证明的角色。举个例子,假设一个顾客在百货商场使用现金购物并获得了一张普通发票。如果购物小票不慎丢失,那么这张发票就可以作为替代的付款证明凭证。这样,顾客可以凭借发票来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购物款项。
2
如果交易合同中约定了“先开具普通发票后付款”,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那么在发生纠纷时,这一条款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的相反证据。
3
当销货方交付普通发票时,可以要求购买方在发票签收单上签署并盖章,确认“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另外,销货方也可以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后及时进行对账,以确认往来欠款的情况。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对于款项的支付和欠款情况有明确的记录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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