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乡基层治理网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划分具体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网格化管理xx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第三条网格员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群防群治,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格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网格员日常管理由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负责。
第二章人员选聘
第五条网格员设置以镇(街道)为主按需定岗、统一
选聘,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网格中设置一级网格长和二、三级网格员,具体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网格化管理xx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条网格员选聘采取“双推双审双报备”的方式,“双推”是指小区(村组、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双审”是指村(社区、单位)审议、镇(街道)审定,“”双报备”是指网格员需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网格员一经聘用或确定后,村(社区)应及时向网格员送达告知书,书面告知其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等,同时举办社区——网格员、网格员——居民双向见面会。
第七条担任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3.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5.退役军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优先聘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网格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其他情形不适合担任网格员的。
第八条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2.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4.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网格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网格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实行一年一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网格员因故辞职的,一般应提前10日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报镇(街道)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工作交接,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网格员开展工作时应佩带相应身份标识,出示工作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责任区域等信息。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网格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基础信息采集。全面采集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信息。
2.社情民意收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到网格走访巡查等办法,及时从居民中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对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关心关爱服务。
3.协助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社会治安、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等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协助做好网格内流动人口、租赁住户、社区矫正人员、涉毒人员及易肇事肇祸人员等重点人员服务管理;协助做好扫黄打非、扫黑除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反恐安全防范、反奸防谍、反电信诈骗等方面工作。
4.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通过定期排查、街面巡查、入户走访等,全面排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做到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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