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文聚焦2016年以来增值税留抵退税、税率下调、延缓缴税等增值税“退、减、缓”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相结合,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对×市×区(以下简称“×区”)煤电企业实施增值税“退、减、缓”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开展深度调研。×区共有×户煤电企业,其中煤电企业×、煤电企业×和煤电企业×是×区代表性的三大煤电企业,×—×年合计实现税收收入×.×亿元,其中增值税收入占全区煤电企业增值税收入的×.×%以上,近×年来每年成为×区通报表彰的纳税超×万元大户,纳税信用等级均为***级。本文以×区三大煤电企业为研究样本,重点采集三大煤电企业×年以来的税收数据,分析煤电企业增值税“退、减、缓”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应,并就未来政策完善提出建议。
一、增值税“退”税政策效应分析
(一)背景
2019年之前,企业期末留抵税额不直接退还企业,但可以结转下期或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冲抵以后纳税期的销项税额,减少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2019年,国家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可以退还一定比例的增量留抵税额,将原需要在以后纳税期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提前予以退还,目的是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助力企业进行设备技术改造或科技投入,提升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预期。2022年,面临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国家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3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纳入政策范围,从增量和存量两方面入手为企业提供现金流,进一步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区三大煤电企业中,煤电企业2此前已进行了部分技术改造升级,自2019年4月1日以来,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没有发生大额技术改造设备购进。
2020—2021年,只有煤电企业3留抵退税的减负效果显著,分别退还留抵税额1395.07万元、2331.46万元。2022年,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煤电企业1和煤电企业3分别申请退还留抵税额456.70万元和4578.37万元。下面以煤电企业3享受留抵退税情况为例进行政策效应分析。
由于2022年留抵退税政策效果还未充分显现,图1显示了2016—2021年煤电企业3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留抵税额情况。可以看出:
2016—2019年期间企业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可以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实施后,2020年和2021年煤电企业3进项税额均高于销项税额,进而使煤电企业3在2020年和2021年分别获得留抵退税额1395.07万元和2331.46万元。
(二)增值税“退”税政策效应分析
1.切实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煤电企业3留抵退税前后增值税负担率变化情况可以发现,相较2019年2.0%的税收负担率,2020年和2021年煤电企业3税收负担率显著下降,分别仅为-0.7%和-0.5%,充分显现留抵退税政策对煤电企业的减负效应。在新冠肺炎疫情和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影响下,煤价持续处于高位,煤电企业采购成本高企。在这种背景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切实减轻了煤电企业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缓了企业生产经营压力。
2.缓解了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压力,提升了企业设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入调研发现,煤电企业3从2019年开始购进的大额设备主要用于投产燃气发电机项目,建设3×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以发展节能环保为目标,优化能源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煤电企业3在燃机项目建设期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于2020年和2021年分别申请留抵退税1395.07万元和2331.46万元。留抵退税政策通过退还税额的方式,直接为煤电企业3带来了更多的现金流,企业将退税资金全部用于购进煤等原材料,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压力,同时提升了企业设备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的积极性。
3.污染减排的环境保护效应显现,推动传统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依据煤电企业3在2019—2021年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额(分别为108.62万元、96.62万元和70.91万元),可以得出2020年和2021年煤电企业3缴纳环境保护税分别同比下降11.0%和26.6%,呈逐年下降趋势。这充分显现了煤电企业3燃气发电机项目设备投产后,企业正在加速走向绿色低碳转型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反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一)背景
2017—2021年,增值税税率发生了三次调整变化。第一次变化是从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自来水、暖气等低税率货物税率从13%降至11%,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第二次变化是从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税率分别降至16%和10%,确保制造业等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次变化是从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降为13%和9%,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减税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分析
1.增值税税率下调为企业带来“摸得着”的减免税额。煤电企业销售和购进项目种类较为固定,购进项目主要为各类煤炭,销售项目则主要为电力和蒸汽。以煤电企业1为例,2018年企业购进煤炭金额为72184.09万元,占企业购进总额的87.1%;销售电力和蒸汽金额分别为82188.37万元和10394.46万元,分别占企业销售总额的78.9%和10.0%。煤电企业购进煤炭、设备以及销售电力增值税受第二次和第三次税率变化影响较大,从17%降至16%,再从16%降至13%;而销售蒸汽属于低税率货物范畴,三次政策调整变化均对其增值税税率产生影响,增值税税率历经从13%降至11%、再从11%降至10%、最后降至9%的变化。
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对企业增值税产生直接的影响,税率的连续下调为企业带来实际的“摸得着”的减税额。以2018年煤电企业1享受增值税税率下调的优惠金额为例,从2017年7月1日起,低税率货物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企业2018年1—4月销售蒸汽的增值税税额329.62万元,销项税额较税率下降之前减少59.93万元。2018年5—12月,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税率分别降至16%和10%,税率为16%的电力等项目销售的增值税税额为9844.81万元,税率为10%的蒸汽销售的增值税税额为739.79万元,合计减税837.24万元;2018年全年销项税额合计减税897.17万元(837.24+59.93)。2018年5—12月,企业进项税额中税率为16%的进项税额7830.99万元,合计增税489.44万元。因此,与增值税税率下调之前相比,2018年煤电企业1累计实现增值税净减税407.73万元(897.17-489.44)。同理,可测算×区三大煤电企业2017—2021年因增值税税率下调形成的净减税额,如图2所示。
由图2数据可以看出以下政策效应。第一,2017—2020年煤电企业1和煤电企业2因增值税税率下调形成的净减税额大幅增加且呈逐年增长趋势。主要是因为从2019年4月开始,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煤炭、设备和电力等货物增值税税率下调幅度由1个百分点提高至4个百分点,蒸汽增值税税率下调幅度则由2个百分点提高至4个百分点,使得煤电企业1和煤电企业2减税额大幅增加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第二,2020年煤电企业3净减税额的下降较为明显。主要原因是企业在2020年购进大额设备,进项税额同比增长27.7%,而同期销项税额却同比下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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