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述评
[摘 要]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成为研究热点,随着中央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学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形成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成果。现有研究主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学理基础、推进原则、实施路径等层面做出了探讨,但在基本概念澄清、影响因素探讨、精细化研究推进等层面存在不足。为此,在评析现状的基础上,需要在基础理论耕犁、法治文化建设、现代化视野探寻等方面持续深化,不断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制度;道德规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基本价值遵循,是全国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最大公约数”,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理论课题和实践任务。2014年2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并且在随后10月份的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重要命题。2016年末,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力争经过5至10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擎画了未来的实施蓝图。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在由价值规范逐步转变为具体法治形式、由自律逐步转变为他律与自律相统一。与此相呼应,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在近几年呈明显增长态势,充分体现了学界对这一现实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责任担当。现阶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之下,有必要就这一问题的学理逻辑及其推进原则与实施路径进行梳理,对其进行客观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展望,以期为学界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学理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解决其学理基础,也就是“为什么要融入”“为什么能融入”的问题,也即二者相融合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内在学理支撑问题,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域。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此问题的阐释呈现出总体趋同、视角多样的态势,现将主要观点概述如下。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成为人们的精神信仰、深入人们灵魂深处,就需要刚性力量的支撑。实现二者融合首先要阐释其融入的必要性,学界从不同角度展开探讨。
“补充完善”说。法律实践中往往要涉及道德因素,需要二者相互补充与完善。有论者认为“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自治性等层面,其本质内涵还在于价值层面,法治自身的完善需要将道德价值作为底蕴和基础,如此才能避免法治本身的缺陷”[1]。有论者指出“探讨二者的关系就是要解决国家治理目的和治理手段的统一性,就是要了解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性问题”[2]。“之所以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中,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就是要将价值理性有机地融入工具理性之中,真正实现二者的融合而不是二者的割裂”[3]。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实现二者功能互补与共同完善的内在要求。
“引领保障”说。有论者认为“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引领和保障……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及法治建设吸收充沛的道德滋养,为德法共治提供制度依托”[4]。有论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而且是将其贯穿于法治运行全过程的必然要求”,“要将执法者的价值理念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谱系中……实现国家行政治理能力的现代化”[5] 。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密切的联系,需要其发挥深刻的保障作用。
“维护捍卫”说。持此论者有的从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出发,指出“法治建设中个人主义与权利本位兴起导致权利泛化与义务缺位……迫切要求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积极吸纳能够凝聚价值共识、整合社会意识的强大精神力量”[6]。也有论者从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和话语权争夺的视角出发,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可以通过外在权利、义务规范的刚性,增强民众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4]。在需要坚持什么核心价值层面应该鲜明亮剑,敢于占领主流阵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核心价值观在这里起到了战斗的先锋作用。
此外,还有论者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需被纳入特定的社会学科和研究背景中去综合考虑”,“需被纳入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结构中去分析”[7],不能简单地将融入等同于“道德法律化”,更不是用道德去替代法律,而是要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视角出发,认识到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通过推动国家、社会、人的治理体系和管理模式的现代化,促成和引导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序建立,这种阐释带有明显的辩证法内涵,极为深刻地揭示了二者的内在关系。总体而言,关于必要性的研究基本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逻辑前提,为探讨二者相融的价值关联奠定了基础。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可能性
“德”与“法”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的两大资源,二者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最终目标,这种内在契合性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逻辑前提,多数学者都认可这一前置性论断,并且给出了各自的阐释。
“价值契合”论。持此论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表达与精神基因,其德性基础与法治的价值取向具有很大程度的精神契合。有论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具有生成背景的同步性、逻辑内涵的同构性、目标定位的同向性等特质,从而奠定了二者可以融入的内在逻辑”[8]。也有论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均主张规则之治,二者在结构、功能及实践的各个环节都能实现积极互动,这些特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具有互融共通之可能”[9]。可见,二者契合性融通基本已成为共识。
“德法互彰”论。持此论者认为“德”与“法”都是治理手段,需要在实践中相互促进,共同达成国家治理目标。有论者指出“无法则德难保,无德则法不行”[10],在现代社会中德与法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的重要保障。也有论者认为“入法入规是以法治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手段”“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立法的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也是衡量立法良善的标准”[11]。可见,“德治”与“法治”在国家治理实践中需要互彰互显,互为对方存在的价值依托。
“魂体相融”论。持此观点者指出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是“魂”与“体”的辩证关系,二者的融合不能简单理解为“带入性”或“互补性”的融入,而应解读为“契合式”相融,即核心价值观是灵魂统领,法治是承载方式。正如有论者指出的“从本质上讲,融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目标、道德准则、核心使命”[12],“二者是内在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力量和法治的外在力量有机结合起来,一体推进,协同发挥作用。”[13]这一论断将二者的密切联系定性为融通,这是一个重要的视域。
综上研究,学界对于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已基本形成了理论共识,学界研究的主体方向大致统一,大都遵循“价值理念趋同——实践效用互补”的内在阐释逻辑建构学理框架,奠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解决了学理层面的主要问题,同时也没有封闭其余阐释视角的可能,为丰富和拓展这一问题研究留足了广阔空间。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推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要解决规范性问题,还要解决策略性问题,既有原则遵循,也有实施路径,需要在各个层面协同推进,共同施策。实践推进是学界的研究重点,呈现出多角度、多环节的特征。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原则遵循
法律至上原则。归根到底,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高于道德、纪律、政策、风俗等,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能冲淡、减损、破坏或替代法律,切忌颠倒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主次关系,必须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14]这是首先要框定的基础性前提。
刚柔相济原则。面对当前人们思想观念复杂多变的形势,法律的刚性制约与核心价值观的柔性约束必须刚柔相济,“只有把依法治国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实现刚柔并举、寬严相济,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7],实践中要避免死抠字眼或者盲目跟风的思维方式,减少机械司法或机械执法,真正做到刚柔相济才能实现善治目标。
合理限度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分野仍然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遵循,在这一问题上要避免法治浪漫主义的幻想。法治的实践要对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进行科学研判,做到与当下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与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在实际推进中必须把握道德入法的基本限度,因为道德入法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得已的无奈选择,并不是道德入法越多越好。”[15]法律设定的标准应符合多数人的道德水准,一方面要注意避免把较高道德标准入法,让人不可企及;另一方面,立法也不可过分降低道德标准,让人放松要求。由此可见,保持合理限度是实现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重要原则。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路径
“一维度”阐释。持此论者从单个法律环节或领域入手,分析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现进路。有论者从立法维度出发,阐释了要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立法目的、转化为法律原则、转化为法律规则”[16]的逻辑理路。也有论者从执法的维度切入,指出要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内化为执法内容、执法程序环节和执法者意识要素”[17]。还有论者从刑事诉讼法的视角指出“刑事诉讼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法哲学思维作为指导,使诉讼行为和程序更加自觉、理性、公平正义”[18]。此外,也有论者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对自由价值的维护方面与核心价值观“殊途同归”,实践中“需要借助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对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19],以此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融入法治。
“二视角”界说。持此论者从两分法的视角进行了阐释。有论者指出“制度范式化与价值导引化是有效推进价值观理念引领法治建设的两种途径”[20]。有论者指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想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21]。也有论者基于科学立法的考量,指出“科学的路径选择可以从‘价值软法化’和‘道德法律化’两个层面入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软法规定或落实为硬性规范”[22]。还有论者从宪法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关系出发,指出“宪法精神与核心价值观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为此“一方面要发挥宪法精神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核心价值观的教化作用”[23]。
“三环节”建构。持此论者从法治涉及的主体和相关内容层面建构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路径选择。有论者指出“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价值素养、专业水平……都会影响融入的效果”[24]。有论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有融入党内法规体系、融入国家法规体系和融入社会规范体系三种形式”[25]。也有论者认为德法互彰的实现需要统筹“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社会层面的良好氛围、个人层面的深入人心”[26]三个环节。还有论者从方法论诠释的角度切入,认为“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的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才是最重要的”[27]。可见,对于此问题的探讨已经达到了相当广泛和深刻的程度。
“四过程”视域。持此论者认为应该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运行的全过程。例如有论者就指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运行过程”[28]。此种阐释将重心聚焦于法治的运行环节,致力于在全方位贯穿上下功夫,这也是多数学者所秉持的基本阐释路径。也有论者指出“要建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利益引导机制、科学转化机制、完善评价机制、合理纠偏机制”[29]。此种阐释着力于把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公民价值准则全面系统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
此外,还有论者以具体法律领域和相关案例为视角作了具体解析。例如有论者就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逻辑意蕴,并从哲学、历史与文化视角切入,认为这种融入“不仅有深刻的哲学基础,还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同时兼备深邃的文化内涵”[30]。还有论者认为要“在民法理论上深入研究梳理公益性私权的理念、体系,并在民法典各篇章中予以具体落实”[31]。也有论者从裁判文书的视角解析了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内在理路,指出“要克服机械法律教条主义和庸俗法律实用主义,在司法理念上应更注重‘向前看’,在裁判依据上应追求‘天理人情国法’的统一”[32]。还有论者从《刑事诉讼法》修正谈起,认为“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契机”,“除了在刑事立法‘立改废释’全过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外,还要大力弘扬‘德法并举、良法善治’理念,并在法治实践中一以贯之的落实”[33]。
总体而言,融入路径是学界的研究重点和主要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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