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学,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的名称:余庆县馨城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地址:余庆县子营街道积善社区水厂安置点。
第四条??幼儿园的性质是:县教体局委托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活动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余庆县教体局,登记机关余庆县民政局。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余庆县教体局。
第六条??幼儿园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七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幼儿园的举办者是贺青青。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幼儿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会理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幼儿园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幼儿园开办资金:800??万元。出资者贺青青。
第十条??幼儿园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幼儿园;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
(三)办学规模:9个班, 270人。
(四)招生区域:余庆县积善社区及周边。
第三章 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幼儿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幼儿园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幼儿园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幼儿园发展,参与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幼儿园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幼儿园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幼儿园的理事会、园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幼儿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幼儿园重大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幼儿园党组织支持幼儿园决策机构和园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成员为 5 人。
第十六条??幼儿园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 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幼儿园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执行和修改幼儿园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是否奖励出资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 人、副理事长 1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的章程;
(三)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园长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至男?65 周岁,女 60 周岁。
幼儿园应当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园长,双方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园长按照本园章程以及聘任合同依法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拟定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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