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和运行质效,切实解决日常机构编制工作中重请示轻报告和请示报告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及该报告不报告等现实问题,江苏扬州市委编办制定了《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着力推进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一、明确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权责明晰。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防止主观片面,严禁弄虚作假。四是坚持规范有序。落实党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的要求,严格按照《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请示报告工作。
二、规范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要求。《暂行办法》对建立健全日常机构编制工作请示制度和报告制度分别进行规范和完善。请示制度明确: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必须统一以党组(党委)名义按规定权限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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