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印发《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审批、运行管理、工作规范等提出要求,从制度层面严把“入口”、畅通“出口”、规范“运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创新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体制。《办法》确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委编办共同管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体制,明确由省委编办进行实体审核,着力从源头上防止机构滥设、政出多门,越权决策、违规发文,运行失范、加重负担等问题。
二是完善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归口负责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防止因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运行随意性大,会多、文多、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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