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编办细化配套制度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规定,深圳市委编办坚持建章立制,抓紧出台四项配套制度,切实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法定化水平。
(一)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出台《深圳市机构编制报告办法》,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明确了机构编制报告适用原则、责任主体、报告类型、报告内容等,要求区委向市委、市委编委向市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委编委、下级编委向上级编委,及时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或重要事项,切实加强了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了各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
(二)建立职能职责分歧处理制度。出台《深圳市部门职能职责分歧处理办法》,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进一步规范分歧解决办法,明确分歧解决的原则、程序、时限、方式方法等,对“先部门协商、后编办协调”进行了细化,最大程度避免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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