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闻讯房车圈内一起瞩目的案件老姜与某房车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豪妻子、某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于在10月27日进行了宣判。一审宣判结果为:一、老姜与某房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2年7月7日解除;二、某房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老姜购车款477800元,同时老姜将小型旅居车返还某房车有限公司;三、某房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老姜车辆购置税41486.73元、交通费5000元。
通过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老姜于2021年1月13日与某房车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于4月27日老姜提车。提车后两个多月内车辆频繁出现故障(修车17次,历时30天),后经多方协商,某豪妻子于2021年7月18日签订《房车交换协议》,约定将某豪妻子名下的旅行家一号与老姜的旅行家一号进行交换。后因该车辆在交换后的数月间仍故障频出(已修理9处,尚有9处待排查)直至诉讼中,该车辆又进行了数次维修。
法院认为老姜按约支付购车款,某房车有限公司应按约向老姜交付质量合格的车辆,某房车有限公司第一次交付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协商某豪将妻子名下的车辆与老姜交换,应视为某房车有限公司履行《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交换后的车辆仍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不停地修理已超过一般人的忍受能力,老姜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有了本文开头的结果,以下作者对本案做一个复盘和分析。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们通常所说的房车只不过是一个俗称,专业术语将其称之为旅居车。根据G***802-2019机动车结构分类中载客汽车项下单独将旅居车分列出一类并将其定义为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履行宿营的汽车。在GB-T3730.1-2001标准中旅居车被归类为专用乘用车大类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就是我们所称的《汽车“三包”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所以房车也就不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于我国对于房车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不多,因此对于该案件只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关于某房车有限公司、某航及某豪妻子三方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
老姜与某房车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按约向某房车有限公司交付购车款,某房车有限公司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老姜并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相对性,某房车有限公司应当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尽管前期是因为依维柯国六底盘问题导致发生纠纷,但这不能因此免除某房车有限公司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保证责任,更不能将某房车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推卸给配件供应商。如果是房车生产商某航的责任,那也应当是某房车有限公司对老姜承担责任后向某航追责。
对于老姜跟某豪妻子换车的法律关系,前文中法院对此也做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很多网友之前错误认为老姜跟某豪妻子换车后已成为二手车不再被法律保护,作者曾经也在评论区做过解释,关于换车这个行为应当看其本质,不能被表象给误导,另外即便是二手车销售方也应当对质量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在销售时已对所要产生的质量问题向老姜做了披露,并且老姜也愿意承担这些质量问题。
三、结束语
房车行业不知何时开始兴起网红造车、售车的乱象,本案的发生不光值得某豪和某航进行反思,同样也值得整个房车行业深思,此次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即使这次老姜不诉讼,但总有一天会有其他人诉讼。当前绝大多数的房车企业都是依靠网红自媒体来帮助车企造车和销售,但这种模式是一把双刃剑,过分依赖网红销售会面临如下问题:
第一,销售渠道单一,整个企业的命运被网红所掌控,一旦网红人设崩塌将会导致企业商誉面临崩塌的风险;
第二、目前网红都号称自己设计房车,更多的是打造个人IP,弱化车企的品牌效应,甚至很多部件都是网红自行采购最后再由车企进行安装,这样会面临质量参差不齐,如果房车质量好的话,都是网红的功劳,一旦质量存在问题,车企同样将面临商誉减损的风险;
第三,房车销售的利润大部分被网红给赚取,车企的利润微薄也就无法提供质量上乘的房车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对于车企和消费者都是不利的。
综上,本次事件给我们所有的房车企业都敲响了警钟,网红售车的模式是否值得去做,又该如何去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如何约定,都是值得深思的,相关的行业协会也应该出面引导车企采取正确的方法造车、售车,这样才能使得整个行业良性有序的发展,达到车企和消费者互利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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