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将其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消防安全工作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24年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推进会,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我强调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新时代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面临的难题
**城市建成区面积1340km2,高层公共建筑数量超过7000栋,超过10万m2的商业综合体20余个,而消防救援部门监督执法人员仅有200余人,处在改革转型期的消防安全管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城市商业综合体数量多、消防风险大。城市的核心区域由20世纪末以多层建筑、1万~2万m2小体量商业为主,转变为以超过10万m2的超级商业综合体、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主。新建筑内业态复杂、人员众多、火灾负荷极高。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普遍超过10万m2,包含商场、步行街、超市、影院、剧院、酒店、停车场等多种业态,现场情况复杂。此外,新能源、储能设施、新化工材料等新材料数量多,但其安全性和监管措施却面临着法律法规的空白。
(二)消防监督部门在监管对象与工作标准上亟待统一。当前,消防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监管对象不明确,监管标准不完善。火灾的成因复杂,防不胜防,这使得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承担着较大的职业风险。近年来,多起重大的火灾事故均源于现场施工人员的违规作业。如何有效地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成为消防监督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老建筑管理标准需统一。在新老建筑并存的现实情况下,由于建筑规范存在较大的变化,消防监督人员在对寿命跨度数十年的老旧建筑进行消防监管时面临挑战。同样,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社会单位在新老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面前,也面临难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的困境。在多重管理和标准不统一的环境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和被监督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同一消防隐患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整改要求,导致隐患整改出现多次返工现象。
(四)住建部门的建筑装修审验工作需进一步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单位和九小场所都进行了翻新改造。然而,目前大部分单位在进行装修时并未及时办理装修审核验收手续。这主要是因为住建部门的装修手续办理流程较为繁琐,周期长,与企业经营情况不匹配。这导致消防监督部门日常双随机检查发现部分单位现场改造情况复杂,主要包括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消防通道不合格、消防设施被遮挡等问题。
二、准确把握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的困境
消防安全管理领域遭遇的困境,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进入深化阶段所呈现出的一个具体挑战。
(一)政府各部门管理需要明确分工协作。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均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消防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然而,当政府文件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下发到各级管理部门,如何确保这些文件中的具体要求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和落实,仍是需要进一步关注并努力推进的重点。究其原因,各行业管理部门内部因体制、编制限制,缺乏专门管理消防安全的科室,消防工作多由兼职人员承担,这些人员往往对消防工作业务不够熟悉,检查工作仅限于检查灭火器、应急灯。从更深层次来看,主要原因有:一是消防部门的管理责任重大。消防列管的重点单位数量多,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数量更是极为庞大,而消防救援队伍内部监督人员数量有限,导致他们在执行监督工作时面临人员不足和精力分散的挑战。从监督情况来看,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消防救援队伍的监督员对本辖区开展一次全面抽查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完成,这严重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也无法满足新时代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二是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上,包括消防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存在某些思想认识误区。消防救援部门将重点单位长期划分为一至三级,一级由支队级管辖,二级由大队管辖,三级由公安派出所管辖,新体制下派出所不再列管消防重点单位,这导致部分重点单位消防缺少监管和隐患整改的督导。三是消防部门的执法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运动式执法的影响,导致执法预期变得不够明确。近年来,消防队伍内部开展的运动式执法多于常态性执法,监督执法普遍要求全覆盖、无死角,缺乏针对性,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四是乡镇、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级基层政府日常工作繁杂,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安全监管能力薄弱。通过年终考核和日常抽查发现,基层政府的消防安全档案多在消防部门指导下制作,质量上仍有待提升。此外,部分基层政府监督人员缺乏消防专业知识、不熟悉消防自救技能,难以有效发现和整改消防隐患。
(二)单位履职尽责存在不足,内部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明确。在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单位是最重要的一环,也是直面消防隐患、消防事故的一环,更是连接消防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纽带。单位的重要性决定了它工作的复杂性,虽然《消防法》第十六、十八条明确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但是因法律条款内容解读的深度不足、单位人员履职存在不足、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以及工作人员因长期固定履职而产生的疲劳心理等原因,导致消防隐患的管控出现漏洞,给单位的安全运营带来不小的挑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社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对消防部门持有依赖心理。虽然法律规定社会单位必须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但由于消防部门无法进行全面覆盖的检查,部分社会单位在履责时表现出消极的态度,而不是主动采取行动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是部分单位内部在责任和职责落实上存在明显不足。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虽被赋予对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重任,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的工作重心往往偏向于经济指标,对安全问题的重视有待进一步提升,实际执行力度存在明显不足。这可能导致单位未能进行充分的安全分析,制定的灭火、疏散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此外,单位内部的防火巡查工作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如有些单位在关键位置设置的巡查登记本未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消防监督现场检查都能发现占用通道、设施损坏等问题,但登记本上却显示全年检查均完好,未发现任何消防隐患。三是单位隐患整改未能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具体来说,虽然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能够识别和记录一些消防隐患,但在后续的整改过程中,因缺乏后续跟进和确认整改效果的机制,这些隐患往往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和彻底解决。四是单位在第三方服务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足。依据法律规定,单位要对内部的消防设施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全面检查,每月一次的检验、维修。然而,部分单位内部缺乏全面维护的能力和有维护资质的相关人员,通常需要依赖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维护。消防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维护工作存在过度信任的问题,对第三方开展的测试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如第三方服务机构可能存在维护人员未到场或未开展工作直接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为规避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一些第三方机构甚至恶意抹除消防控制设备点位信息,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问题无疑对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构成了威胁,给单位带来了潜在的消防隐患。
(三)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有待进一步调动和运用。在消防安全问题发生后,各部门往往倾向于迅速开展全面普查,然而这类检查往往难以有效解决社会中存量的高火灾风险问题,也难以显著提升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这种普查模式往往缺乏公民和社会机构的积极参与,社会力量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和运用,可能导致政府和行业部门疲劳应战的后果。在当前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公民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确实面临一些挑战。一是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建筑类别和单位性质制定了维保、年检、评估等各项工作要求,但是部分消防部门的专业人员可能难以全面掌握所有规范,同样地,一些持有基础消防工作资格的社会人员也可能存在类似问题。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消防中介市场的秩序不够规范,出现资质借用现象,且部分维保人员可能缺乏足够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使得消防中介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消防服务作用。二是保险部门在消防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参与度尚显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尽管《消防法》提倡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但实际购买该保险的人员并不多,同时,保监部门在规范保险公司单位火灾险的保前评估、承保后检查以及出险后赔付等环节上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指导,导致保险公司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防火减少损失科研等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此外,也缺少一个合理的消防风险状况信息交换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了保险在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功能发挥。三是在消防管理方面,人民群众、民间力量以及社会资源的参与度不足。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在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上表现出不均衡,尤其是在一些新近脱贫或偏远地区,民间经济实力尚不足以进行足够的消防安全基础投入,导致消防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的显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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