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常态贯通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联动共筑作风纯正的和谐基层

党课:常态贯通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联动共筑作风纯正的和谐基层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定高举反腐败斗争旗帜,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严惩腐败分子;在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坚持实践发展到哪,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面发力、多点突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法规制度,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今天,我就围绕“常态贯通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联动共筑作风纯正的和谐基层”,与大家进行学习交流。
    一、从组织关怀的角度出发,深刻领悟践行“第一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意志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点是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而后,又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准确地定义和阐述,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其中,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一种形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将其表述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是直接写入了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些无一不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意志。
    (二)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延续发展。土地革命后期,中共中央在总结“左”倾错误路线给中国革命造成的重大损失时,就曾在瓦窑堡会议上作出决议:“对凡是犯错误的同志,不是要轻易地给以打击,轻易地加上帽子,而是给予耐心地一次又一次的说服教育”。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整风运动中,毛主席进一步概括出了“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并将其解释为“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1981年邓小平同志再次重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这就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8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坚持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增强党的团结,健全党内生活,帮助同志进步所必需的”。2005年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从说服教育到一代代领导关于“团结——批评——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论述,再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斗争”“批评”是方法,“团结”是目的和结果,都展现出一种活泼的党内政治生活方式,都展现出“帮助同志进步”的深切关怀,都展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高超智慧,都是为了防止一般问题滑落向违法乱纪的深渊,都是为了从问题发生的最初挽救人。
    (三)这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具体现实形势。《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鲜明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在这样大背景下,顺势而生,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这无疑是我党纪律建设方面的一大创举。尤其运用“第一种形态”,从让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对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提醒、早挽救,使广大党员知敬畏、明底线,体现了保护大多数的智慧,挺纪在前,通过教育大多数、医治大多数,有力地拦截并阻断了少数党员逐步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最终实现让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
    (四)这是推进监督、理顺思想的实践现实需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明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从这个规定中要感悟三个关键词。范围广:监督没有禁区,表明人人都在监督范围之内,没有例外;执纪严:严格监督,监督是严格的,不可能是请客吃饭、喝茶聊天、欢天笑语;必追责,有权就有责,有责必担责,失责必追究,没有商量的余地,没有下不为例的照顾。但有的同志现在还没有认清态势,思想还没有跟上形势。近几年纪委工作有个明显特征,各级的巡视巡察明显多了起来。查处的问题多了,追责的人员多了,伴随的埋怨也多了。有的同志受不了批评,接受不了检查。尤其是经手账目的同志,往往感觉压力很大,个别的甚至产生了“干活肯定出错,出错肯定问责,还不如不干”的错误思想。这些同志没有跟上时代,没有认清形势。没有认识到追责的根本在于帮助人,在于提高能力,处理人只不过是组织上的手段;没有认识到追责是新常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通过这一课,我就想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大家能够对“第一种形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掌握,另一个就是要能够从思想上、心态上自觉接受“第一种形态”,端正认识,不要抵触。
    二、从学思用贯通的角度出发,切实明晰掌握“第一种形态”的内涵要义
    (一)“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明确“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基层党委(总支部)主要对基层党委(总支部)成员、直接领导的党支部和党员进行监督;党支部主要对支部成员和党员进行监督;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三个方面监督义务:①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意见和诉求;②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③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问题,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风气监督员,聚焦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和不正之风、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清单等开展监督,重点监督改作风纠“四风”、处理基层敏感事务、保障合法权益、纯洁内部关系、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形象等。由此可以认识到“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在党委,“第一种形态”是党委领导的“全覆盖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十种组织措施。
    (四)“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时机和实施方法。
    1.谈话教育。包括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约谈等方式。主要用于违纪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的党员干部。纪委书记单独组织谈话教育时,应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谈话教育情况要登记备案。
    2.责令检讨。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在一定范围公开检讨。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通过责令其进行检讨,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剖析原因教训、作出整改承诺。责令检讨的具体方式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党组织决定。
    3.通报批评。主要针对查实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违纪问题和行为,以书面文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督促党员干部反思警醒、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通报批评由负责调查处理或党员干部所在的党组织实施。
    4.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适用于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尚未构成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的班子成员。上级党组织可责成该党委班子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结合例行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帮助。上级党组织派人指导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带队领导应当事先了解掌握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实事求是说清问题,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不向组织交实底、讲问题遮遮掩掩、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当场指出、及时纠正。
关于诫勉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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