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安全生产专题宣讲会上的讲话(7046字)

在企业安全生产专题宣讲会上的讲话(7046字)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安全生产学习宣讲活动决策部署,今天,我到xxx进行专题宣讲,主要是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解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此次宣讲,也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主要和大家交流四个方面内容。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总书记8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作出近百次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要求把发展与安全并列作为全党必须统筹抓好的两件大事,作为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是在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上,强调要坚守红线、统筹发展和安全。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有人说,在目前这个发展阶段,付出一些生命代价的事可能防不胜防。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就是不能要带血的生产总值。发展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不要强调在目前阶段安全事故‘不可避免论’,必须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以极大的责任感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总书记深刻阐述了发展与安全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必须切实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上,强调要明确“三个责任”。总书记讲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讲的就是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党政一把手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关于部门监管责任。总书记强调,应急管理绝不是应急管理部门一家的事,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界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原则。关于企业主体责任。这是总书记对一些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散、违规违章严重和应急处置不落实等问题,明确提出的要求。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在安全生产上,政府和企业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安全发展。可以说,安全生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不仅会让企业多年的经营毁于一旦,也会对伤者和背后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更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只有守牢安全底线,才能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三是在应对重特大事故上,强调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坚持立足于防,是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核心。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对典型事故,不能说处理完就过去了,要深入研究其规律和特点,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四是在安全生产根本举措上,强调要依法治理。总书记指出,重特大突发事件,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强调“必须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且特别指出“这是最根本的举措”。新修改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可以说是常学常新。只要我们沿着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将安全生产一抓到底,一定能抓出成效。
    二、深化思想认识,准确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主体责任由谁来承担?首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次是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再就是全体员工,要“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这八个字是这次修法中专门增加的。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负责人都要承担起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职责。举个例子,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如果企业安全管理团队配备不到位,并由此导致事故的,这位副总要承担责任,这就是“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就比较好理解,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好安全。
    (二)如何落实主体责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到位”固化为法定义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要做到“四个到位”:(一)安全投入要到位,新安法第四条,特别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的规定,并且要求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安全培训要到位,新安法仅“培训”一词就出现了19次,除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外,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基础管理要到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安全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隐患是指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不正确、不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风险管控失效的情况;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指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四)应急救援要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演练,按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器材、设备和物资配备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三)不落实主体责任会有什么后果?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客观地说,过去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的,出了事故之后,才可能被判处刑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为了震慑那些违法违规经营、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这次安全生产法在修正过程中作了很大突破,不仅大幅提升了处罚的严厉程度,而且还按照“隐患视同事故”的原则,即便没发生事故,对重大隐患也要处以刑罚。在罚款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责任单位的罚款标准,根据事故性质分别予以大幅提高。比如,一般事故从20万元—50万元,提高到30万元—100万元;较大事故从50万元—10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0万元;重大事故从100万元—5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从500万元—10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2000万元。还特别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罚款数额还能提高到以上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在刑事处罚上,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有三个罪名:除了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两个罪名外,还特别在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了一条“危险作业罪”,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具体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三种情形分别是:(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从这三种情形来看,只要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即使事故没有发生,也要进行刑事处罚。我们企业家办企业,管理人员管企业,员工在各个岗位上工作,都要认识到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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