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是海关总署为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涵盖了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的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其他进出境安全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按照《办法》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此次《办法》的发布,对进出口企业有效做好进出口活动的内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办法》主要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办法》中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责任,汇总如下,应当配合海关、遵照执行:
1.海关收集风险信息,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与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其经营、代理或者所有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货物、物品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控制、降低或者消除风险。进出境人员发现本人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3.海关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依法就特定风险要求进出境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4.其他海关在风险管理中依据《办法》采取的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二、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的风险处置措施。
1.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
2.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
3.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
4.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5.暂停、不予办理或者恢复办理海关手续。
6.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海关可以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制定重大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当境外或者国境口岸发生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暂不能确定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海关可以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二、《办法》全文学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为防范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的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其他进出境安全风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等风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风险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防控并重、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推进风险信息共享,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风险处置,统一下达指令,提升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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